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03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644

为了规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助力氢能产业、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到,

(1)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2)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等有关规定为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氢。
(3)加氢站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4)加氢站不得为储氢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
(5)《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以下是《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