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4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956
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适用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
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的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方面:实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为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通知书。
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在特区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活动的,可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在特区道路测试方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如有附加项目测试的,应取得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准入和登记方面: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实际,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报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方可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有关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的战略部署,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1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88128279
传真:88101550
电子邮箱:jcsfgw@szrd.gov.cn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六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七章 道路运输
第八章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的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第四条【管理原则】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开放创新、审慎包容、保障安全、公平普惠的原则。
结合技术发展态势、标准规范、基础设施、社会影响评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管理链条】智能网联汽车取得相关准入、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承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批准和发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认证、检测及缺陷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七条【联合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需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准入条件和配套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报管理】实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为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通知书。
第九条【异地测试认可】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在特区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活动的,可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在特区道路测试方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如有附加项目测试的,应取得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第十条【测试活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周边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十一条【配备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应当按规定配备驾驶人。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第十二条【开放路段和区域】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区级全域开放】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具体办法由全域开放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十四条【产品准入】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经评估同意,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发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实际,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报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能够满足产品安全、智能、环保、节能、防盗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可检测性;
(三)不排斥不同发展路径的技术;
(四)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五)产品已完成规定里程的道路测试和模拟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第十七条【准入程序】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取得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后,可以向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产品准入。
符合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方可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
第十八条【豁免申请】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进行技术评估,产品需要进行测试验证的,由申请企业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进行检验检测。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评估意见及检验检测报告,做出是否同意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决定。同意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适时更新。具体准入条件豁免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准入限制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明确的准入有效期、自动驾驶等级、应用场景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登记上路】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二十一条【登记条件】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二)安装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载设备,包括车辆行驶数据记录设备、车载视频设备、车辆位置设备和车联网设备等;
(三)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信息登记】智能网联汽车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办理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已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满足产品一致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缺陷产品召回】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确认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且经系统调试或者升级仍无法消除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并实施召回。
智能网联汽车经营者获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驾驶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及智能网联汽车使用手册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驾驶人应当在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立即接管智能网联汽车。
第二十七条【最小风险运行原则】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息记录】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按规定连续记录和存储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
第二十九条【定期维护更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更新升级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车辆年检】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三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市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服务及其供应链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互联网信息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市互联网信息部门的要求取得网络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及管理机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三条【开放数据】智能网联汽车运营企业申请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获取与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的道路违法、交通事故等脱敏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数据保护】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制定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方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及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情况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互联网信息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禁止非法采集数据】禁止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
第六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三十六条【配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主管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交通信号设施】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特有的交通信号,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相关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第三十八条【数据信息共享】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涉及个人隐私、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设施认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规定取得国家工信部门的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第四十条【车路协同数据责任】智能网联汽车无偿获取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提供的数据信息的,车路协同数据信息的所有人、管理人不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云控平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和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记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等运行数据,保障交通安全。
第七章 道路运输
第四十二条【经营资质】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具体运输经营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运输规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阶段和社会条件等因素,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商业收费】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出行服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提供定制出行、社区出行、夜间出行、应急保障等多样化服务。
第八章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四十六条【事故现场处置】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所有人应当立即报警,保存事故过程信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七条【事故及违章认定】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定责依据】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及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保险赔付】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保险开发】鼓励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算法服务以及其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风险的全链条保险产品。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申请准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
第五十三条【违法取得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撤销产品准入,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网络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规采集使用数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个人隐私或者信息,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非法营运】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信用监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二)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人以适当方式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行驶条件下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三)道路测试,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时段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四)示范应用,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时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五)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六)控制人,是指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不配备驾驶人的情况下,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的民事主体。
(七)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八)道路运输经营,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经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等运输服务。
第五十九条【配套办法制定时间】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条【实施期限】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ATL)成立于2011年,公司总部位于福建宁德。公司致力于通过先进的电池技术,为全球绿色能源应用,提供高效的能源存储解决方案。公司建立了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完整的研发、制造能力,拥有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电池回收的全产业链核心技术。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比亚迪”)是一家横跨电子、汽车、新能源和轨道交通四大产业,并在香港和深圳两地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比亚迪创立于1995年2月,从二次充电电池制造起步,2003年1月进入汽车行业,同时布局新能源产业,并于2016年10月进入轨道交通产业。 比亚迪是全球领先的电子产品制造服务商,能够为客户提供设计、研发、制造、物流和售后等一站式服务。目前主要业务包括电子产品金属结构件、塑胶结构件、3D玻璃、陶瓷、充电器、锂电池Pack等零部件制造及电子产品整机设计、测试、组装等业务,其产品覆盖消费电子、 汽车电子、 工业电子、IOT等行业。其主要客户包括苹果、三星、微软、戴尔、东芝、惠普、华为、联想、中兴等国内外行业巨头。 在汽车领域,比亚迪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同时掌握电池、电机、电控、充电基础设施以及整车技术的车企,产品涵盖七大常规领域——私家车、出租车、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商品物流、城市建筑物流、环卫车,以及四大特殊领域——仓储、港口、机场、矿山。 在新能源领域,除了新能源汽车,比亚迪还推出了太阳能电站、储能电站、电动叉车以及LED等多种新能源产品,可提供从发电、到储电、到用电的一整套新能源解决方案。比亚迪也是全球首个被联合国授予“联合国能源特别奖”的新能源企业。 在轨道交通领域,比亚迪于2016年10月发布了跨座式单轨产品——云轨。云轨是比亚迪历时5年,耗资50亿打造,专门为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交通解决方案。云轨属于中小运量轨道交通产品,具有安全性高,经济性好,实用性强, 建设周期短,设计美观等诸多特点,广受市场好评与青睐。 就像自己名字一样——成就梦想,比亚迪的使命就是用技术创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天际汽车成立于2015年,是具备创新互联网思维及深厚传统车企积淀,集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新实力汽车科技企业集团。 电咖商用车是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旗下专注于新能源智能商用车创新的全新商用车品牌,致力于通过全面融合创新为商用车用户创造更多价值。电咖商用车已组建独立的新能源商用车研发及营销团队,以全新的理念和架构斥巨资投身新能源商用车领域,凭借其核心管理团队深厚的造车底蕴,电咖商用车已完成全新定制化城市物流车型平台的正向研发,基于该平台的首款产品将于2020年四季度正式上市。电咖商用车将以城市配送新物流及城市公共新出行等重点细分领域为突破口,积极引领中国商用车市场的消费升级变革,为智慧城市新物流及智能城市新出行提供高效便捷的运力解决方案。
深圳市公路货运与物流行业协会是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并在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2011年6月,现有会员750家。
陆地方舟集团是我国最早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研发及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总部座落于国家改革前沿与高新技术密集的深圳市南山区,在北京、上海、长春设立了研发分支机构与技术中心,在深圳、江苏与佛山三地拥有整车与关键零件生产基地,基地的总面积超过3000亩,总投资额上百亿人民币。
深圳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2009年创立伊始,一直致力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开发与动力系统集成,并与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的研发方面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其中包括: (1)合作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深圳市太空科技南方研究院 (2)合作的企业: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隆 (3)合作的地方政府:广东省韶关市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31日,注册资本248226.8268万元,生产及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协兴村1号,经营范围:五十铃系列汽车制造、销售,维修服务及提供零部件。公司现有员工2858余人,其中:职能、技术、营销专业技术人员629人,中层干部113人。占地面积496044平方米、建筑面积317298平方米,庆铃总资产已达120亿元,净资产94亿元。年综合生产达12万台。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世界500强企业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并控股,联合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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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川新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公司立足于氢能 源相关产业,是广东省和深圳市氢能产业联盟成员单位,主要立足 于制氢、加氢、氢燃料电池产业,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和加氢站建 设,搭建融资租赁平台,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平台。2018年12月完 成第一批50辆氢燃料电池汽车上牌,2019年6月完成第二批100 辆氢燃料电池汽车上牌,目前已陆续投放市场运营。
深圳市盈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集约化、创新型运营服务商。致力于为各大快递物流及城市配送提供环保、高效的运力服务,主要为快递物流业务的支线、调拨、末端配送等提供不同的运力支持,业务涵盖运力解决方案、充电服务、车辆维护保障、创新业务运营支持等多种服务内容,从需求入手,提供开放互联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一站式运营解决方案及服务。截止到目前,盈海拥有不同类型的微面、轻型厢式物流车、大巴等新能源汽车投放并实际运营数量近4000台,在全国范围内已开设三个大区,业务范围覆盖深圳、广州、海口等一二线城市,拥有多家自建场站和合作场站充电配套网点,运维和保障服务设施完善,主营产品为开沃新能源汽车旗下轻型物流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8.28亿元。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自2009年起,中国人保集团连续八年进军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企业,2017年排名第114位。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保费收入3400多亿元,跻身全球市场前列。 在60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积极践行“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央企核心竞争优势。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荣获“2017年度亚洲最佳财险公司”、“港股100强”第37名、“2017年度值得信赖保险公司”、“2017中国市场竞争力十佳财险公司”、第八届“金理财”年度保险保障品牌卓越奖、“年度最佳财险公司”等各类奖项。 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自1979年开始在深圳开办保险业务,是特区保险业的开拓者和探索者。在39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为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 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七抓七促”为统揽,围绕“创新、转型、提升、超越”的工作思路,持续加强对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过程管控,加大创新发展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实现了有效益的稳健发展。2017年,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61.66亿元,赔付支出38.29亿元。分公司有从业人员1736人,下辖支公司(营业部)25家,展业团队191家。2017年分公司荣获“深圳保险业精准扶贫功勋单位”、“卓越服务保险品牌”、“年度社会责任奖”、“年度最佳金融创新奖”、“年度保险最佳服务大奖”、“深圳百万市民最喜爱的保险机构”等,分公司品牌形象得到广大客户进一步认可。 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继续强化国有企业核心竞争优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企互动,参与精准扶贫,推动创新发展,服务社会治理能力,为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创新业务发展上,大力推广手机APP工具使用,积极推动新材料、IDI等项目落地,加快推进保险海外业务发展布局和全球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在创新理赔服务上,推出了“做最好的查勘”服务品牌,开启了直升机救援服务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实现了“一键救援”功能上线,加快理赔 “无纸化”进程,开发了“全程托付”系统。客户投诉的管控成效保持系统前列,分公司全年理赔亿元保费有效投诉量继续保持系统领先。 “历史蕴含价值,光荣成就未来”。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践行新发展理念,开启新征程,谋划新突破,实现新跨越,推进分公司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谱写新时代深圳人保发展新篇章!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系沃特玛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是纯电动物流运力整体服务提供商。
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配件企业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起成立。公司主要以充电服务为基础,为电动汽车厂家、销售商和车主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服务,打造最具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位于国际大都市上海,占地20万平方米,年产能超过1万辆。公司专门致力于客车整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涵盖新能源客车、公路客运、旅游、公交、团体、厢式物流车等各个细分市场,是上海唯一、国内为数不多的综合性客车制造企业。
中海龙(深圳)运输有限公司的创立于2016年5月,是一家致力于打造集产品设计、生产、运营、服务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企业。公司秉承让空气更清新,让天空更蔚蓝的愿景,让全国广大客户体验智慧交通、绿色出行的优质服务。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深圳,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亚太财险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自1943年在重庆创立传承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拥有近300种保险产品,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亚太财险深圳分公司是亚太财险的第一家分公司,是罗湖区重点纳税企业,拥有超过20年的粤港两地车承保服务经验,14年的政府公务车承保服务经验,先后与宝安区、福田区、龙华区和罗湖区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保险服务方面,亚太财险传承和积淀了优秀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力量,借助现代网络科技,开发了"微信视频理赔"技术,大大提升了客户体验。曾获 “深圳市保险创新发展效益领先单位”、“深圳市保险创新发展服务领先单位” 、“最具诚信服务保险公司”荣誉,并为深圳市汽车修理协会金项战略合作伙伴、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
中国恒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中国恒天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多种专用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中重型商用汽车、客车、纯电动专用汽车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拥有中重型汽车底盘和整车、客车、专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资质,产品覆盖载货汽车系列、自卸车系列、新能源汽车系列和客车系列,底盘和整车等200多个品种。
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等业务, 是第一批具有国家纯电动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
深圳普天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0万,是国资委管辖的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成员企业,中国普天旗下普天新能源汽车(山东)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人类净化环境”为使命的,立足于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实现大众化和市场化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航通北斗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为其最终控股公司。 航通北斗凭借航通集团雄厚的平台技术资源及硬件研发、生产能力,依托香港、深圳两大研发中心,致力拓展中国内地、亚洲以及欧美和东南亚市场。
行之有道由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郑州市加滋杰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亿元,致力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和新能源汽车物流共享项目产业联盟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业务。
深圳市陆舟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是深圳市最早从事纯电动物流车运营推广的企业,目前有力帆、瑞驰、扬子江、普天、恒天等多个电动车品牌供客户选择,公司业务涵盖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售后等一条龙服务,并与多家著名车企和各大快递、物流、配送、押运等终端客户实现长期战略合作。
熊猫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金壹亿元。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用心服务、打造绿色交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新能源车辆及其综合配套服务解决方案。目前公司已在天津、江苏、上海、浙江、深圳等省市成立了近二十家分公司,并与国内外电动车核心技术企业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形成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的网络化服务体系。
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是由华晨汽车集团与东方鑫源控股合资组建而成,是华晨汽车“南北战略”中南方基地重要组成部分。 东方鑫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鑫源控股)产业涵盖工业制造、金融服务两大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农业机械、通用机械等实体工业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平台。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电池单体及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领先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解决方案提供者。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亦开始批量应用于电网、港口、矿山等重型装备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