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8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2408
近日,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也依照其规定执行。主要改变如下:
生产企业和产品类型大幅减少
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优化准入许可流程
《办法》在多方面准入许可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一是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二是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僵尸企业”清退标准更明确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
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
二是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管理办法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相关技术参数应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一致。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施技术审查,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因审查活动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不得向申请准入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或者不予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投资项目文件。
第十八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道路机动车辆同一型号命名等技术规范要求,并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投入生产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申请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型号、名称、类别,变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声明,以及相关检验项目统计表、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事项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注册商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等的,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变更公告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销售按照原准入事项生产的库存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但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管理制度,规范合格证制作、发放、传送、追溯、备案等工作,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合格证。
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一致。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买卖、伪造和抵押。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暂停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
第三十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第三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破产、自愿终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撤销、注销相关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六条 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后的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六年内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ATL)成立于2011年,公司总部位于福建宁德。公司致力于通过先进的电池技术,为全球绿色能源应用,提供高效的能源存储解决方案。公司建立了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完整的研发、制造能力,拥有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电池回收的全产业链核心技术。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比亚迪”)是一家横跨电子、汽车、新能源和轨道交通四大产业,并在香港和深圳两地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比亚迪创立于1995年2月,从二次充电电池制造起步,2003年1月进入汽车行业,同时布局新能源产业,并于2016年10月进入轨道交通产业。 比亚迪是全球领先的电子产品制造服务商,能够为客户提供设计、研发、制造、物流和售后等一站式服务。目前主要业务包括电子产品金属结构件、塑胶结构件、3D玻璃、陶瓷、充电器、锂电池Pack等零部件制造及电子产品整机设计、测试、组装等业务,其产品覆盖消费电子、 汽车电子、 工业电子、IOT等行业。其主要客户包括苹果、三星、微软、戴尔、东芝、惠普、华为、联想、中兴等国内外行业巨头。 在汽车领域,比亚迪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同时掌握电池、电机、电控、充电基础设施以及整车技术的车企,产品涵盖七大常规领域——私家车、出租车、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商品物流、城市建筑物流、环卫车,以及四大特殊领域——仓储、港口、机场、矿山。 在新能源领域,除了新能源汽车,比亚迪还推出了太阳能电站、储能电站、电动叉车以及LED等多种新能源产品,可提供从发电、到储电、到用电的一整套新能源解决方案。比亚迪也是全球首个被联合国授予“联合国能源特别奖”的新能源企业。 在轨道交通领域,比亚迪于2016年10月发布了跨座式单轨产品——云轨。云轨是比亚迪历时5年,耗资50亿打造,专门为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交通解决方案。云轨属于中小运量轨道交通产品,具有安全性高,经济性好,实用性强, 建设周期短,设计美观等诸多特点,广受市场好评与青睐。 就像自己名字一样——成就梦想,比亚迪的使命就是用技术创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天际汽车成立于2015年,是具备创新互联网思维及深厚传统车企积淀,集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新实力汽车科技企业集团。 电咖商用车是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旗下专注于新能源智能商用车创新的全新商用车品牌,致力于通过全面融合创新为商用车用户创造更多价值。电咖商用车已组建独立的新能源商用车研发及营销团队,以全新的理念和架构斥巨资投身新能源商用车领域,凭借其核心管理团队深厚的造车底蕴,电咖商用车已完成全新定制化城市物流车型平台的正向研发,基于该平台的首款产品将于2020年四季度正式上市。电咖商用车将以城市配送新物流及城市公共新出行等重点细分领域为突破口,积极引领中国商用车市场的消费升级变革,为智慧城市新物流及智能城市新出行提供高效便捷的运力解决方案。
深圳市公路货运与物流行业协会是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并在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2011年6月,现有会员750家。
陆地方舟集团是我国最早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研发及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总部座落于国家改革前沿与高新技术密集的深圳市南山区,在北京、上海、长春设立了研发分支机构与技术中心,在深圳、江苏与佛山三地拥有整车与关键零件生产基地,基地的总面积超过3000亩,总投资额上百亿人民币。
深圳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2009年创立伊始,一直致力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开发与动力系统集成,并与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的研发方面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其中包括: (1)合作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深圳市太空科技南方研究院 (2)合作的企业: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隆 (3)合作的地方政府:广东省韶关市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31日,注册资本248226.8268万元,生产及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协兴村1号,经营范围:五十铃系列汽车制造、销售,维修服务及提供零部件。公司现有员工2858余人,其中:职能、技术、营销专业技术人员629人,中层干部113人。占地面积496044平方米、建筑面积317298平方米,庆铃总资产已达120亿元,净资产94亿元。年综合生产达12万台。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世界500强企业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并控股,联合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平台。
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深圳前海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把新能源汽车应用在物流运力的创新型运营服务商,致力于为各大快递物流及城市配送提供环保、高效的运力服务,同时提供开放互联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一体化运营解决方案及服务。
雄川新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公司立足于氢能 源相关产业,是广东省和深圳市氢能产业联盟成员单位,主要立足 于制氢、加氢、氢燃料电池产业,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和加氢站建 设,搭建融资租赁平台,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平台。2018年12月完 成第一批50辆氢燃料电池汽车上牌,2019年6月完成第二批100 辆氢燃料电池汽车上牌,目前已陆续投放市场运营。
深圳市盈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集约化、创新型运营服务商。致力于为各大快递物流及城市配送提供环保、高效的运力服务,主要为快递物流业务的支线、调拨、末端配送等提供不同的运力支持,业务涵盖运力解决方案、充电服务、车辆维护保障、创新业务运营支持等多种服务内容,从需求入手,提供开放互联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一站式运营解决方案及服务。截止到目前,盈海拥有不同类型的微面、轻型厢式物流车、大巴等新能源汽车投放并实际运营数量近4000台,在全国范围内已开设三个大区,业务范围覆盖深圳、广州、海口等一二线城市,拥有多家自建场站和合作场站充电配套网点,运维和保障服务设施完善,主营产品为开沃新能源汽车旗下轻型物流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8.28亿元。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自2009年起,中国人保集团连续八年进军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企业,2017年排名第114位。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保费收入3400多亿元,跻身全球市场前列。 在60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积极践行“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央企核心竞争优势。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荣获“2017年度亚洲最佳财险公司”、“港股100强”第37名、“2017年度值得信赖保险公司”、“2017中国市场竞争力十佳财险公司”、第八届“金理财”年度保险保障品牌卓越奖、“年度最佳财险公司”等各类奖项。 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自1979年开始在深圳开办保险业务,是特区保险业的开拓者和探索者。在39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为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 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七抓七促”为统揽,围绕“创新、转型、提升、超越”的工作思路,持续加强对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过程管控,加大创新发展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实现了有效益的稳健发展。2017年,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61.66亿元,赔付支出38.29亿元。分公司有从业人员1736人,下辖支公司(营业部)25家,展业团队191家。2017年分公司荣获“深圳保险业精准扶贫功勋单位”、“卓越服务保险品牌”、“年度社会责任奖”、“年度最佳金融创新奖”、“年度保险最佳服务大奖”、“深圳百万市民最喜爱的保险机构”等,分公司品牌形象得到广大客户进一步认可。 2017年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继续强化国有企业核心竞争优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企互动,参与精准扶贫,推动创新发展,服务社会治理能力,为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创新业务发展上,大力推广手机APP工具使用,积极推动新材料、IDI等项目落地,加快推进保险海外业务发展布局和全球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在创新理赔服务上,推出了“做最好的查勘”服务品牌,开启了直升机救援服务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实现了“一键救援”功能上线,加快理赔 “无纸化”进程,开发了“全程托付”系统。客户投诉的管控成效保持系统前列,分公司全年理赔亿元保费有效投诉量继续保持系统领先。 “历史蕴含价值,光荣成就未来”。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践行新发展理念,开启新征程,谋划新突破,实现新跨越,推进分公司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谱写新时代深圳人保发展新篇章!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系沃特玛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是纯电动物流运力整体服务提供商。
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配件企业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起成立。公司主要以充电服务为基础,为电动汽车厂家、销售商和车主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服务,打造最具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位于国际大都市上海,占地20万平方米,年产能超过1万辆。公司专门致力于客车整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涵盖新能源客车、公路客运、旅游、公交、团体、厢式物流车等各个细分市场,是上海唯一、国内为数不多的综合性客车制造企业。
中海龙(深圳)运输有限公司的创立于2016年5月,是一家致力于打造集产品设计、生产、运营、服务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企业。公司秉承让空气更清新,让天空更蔚蓝的愿景,让全国广大客户体验智慧交通、绿色出行的优质服务。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深圳,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亚太财险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自1943年在重庆创立传承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拥有近300种保险产品,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亚太财险深圳分公司是亚太财险的第一家分公司,是罗湖区重点纳税企业,拥有超过20年的粤港两地车承保服务经验,14年的政府公务车承保服务经验,先后与宝安区、福田区、龙华区和罗湖区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保险服务方面,亚太财险传承和积淀了优秀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力量,借助现代网络科技,开发了"微信视频理赔"技术,大大提升了客户体验。曾获 “深圳市保险创新发展效益领先单位”、“深圳市保险创新发展服务领先单位” 、“最具诚信服务保险公司”荣誉,并为深圳市汽车修理协会金项战略合作伙伴、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
中国恒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中国恒天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多种专用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中重型商用汽车、客车、纯电动专用汽车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拥有中重型汽车底盘和整车、客车、专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资质,产品覆盖载货汽车系列、自卸车系列、新能源汽车系列和客车系列,底盘和整车等200多个品种。
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等业务, 是第一批具有国家纯电动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
深圳普天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0万,是国资委管辖的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成员企业,中国普天旗下普天新能源汽车(山东)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人类净化环境”为使命的,立足于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实现大众化和市场化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航通北斗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为其最终控股公司。 航通北斗凭借航通集团雄厚的平台技术资源及硬件研发、生产能力,依托香港、深圳两大研发中心,致力拓展中国内地、亚洲以及欧美和东南亚市场。
行之有道由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郑州市加滋杰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亿元,致力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和新能源汽车物流共享项目产业联盟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业务。
深圳市陆舟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是深圳市最早从事纯电动物流车运营推广的企业,目前有力帆、瑞驰、扬子江、普天、恒天等多个电动车品牌供客户选择,公司业务涵盖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售后等一条龙服务,并与多家著名车企和各大快递、物流、配送、押运等终端客户实现长期战略合作。
熊猫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金壹亿元。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用心服务、打造绿色交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新能源车辆及其综合配套服务解决方案。目前公司已在天津、江苏、上海、浙江、深圳等省市成立了近二十家分公司,并与国内外电动车核心技术企业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形成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的网络化服务体系。
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是由华晨汽车集团与东方鑫源控股合资组建而成,是华晨汽车“南北战略”中南方基地重要组成部分。 东方鑫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鑫源控股)产业涵盖工业制造、金融服务两大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农业机械、通用机械等实体工业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平台。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电池单体及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领先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解决方案提供者。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亦开始批量应用于电网、港口、矿山等重型装备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