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经信局发布了《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其中指出,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办法十一条规定,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
办法强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以接入地方监控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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